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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部要求加强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 严格公开时限

更新更新时间:2013-07-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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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环保部消息,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《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同时发布了《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(*批)》,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从2013年9月开始按照“依法规范、公平公正、及时全面、客观真实、便于查询”的原则,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。
  
  《通知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,保障社会各方面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的权益,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,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。
  
  《通知》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“谁获取谁公开、谁制作谁公开”的原则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,细化公开内容为重点污染源基本情况、污染源监测、总量控制、污染防治、排污费征收、监察执法、行政处罚、环境应急等八大类31小项,严格信息公开时限,规范信息公开方式,要求以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,设置专门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,对于少数县级环保部门建设确有困难的,其辖区内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应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负责发布,也可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布。
  
  同时,《通知》要求,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内部分工,细化工作职责,加强责任考核,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。